淡海新市鎮係配合民國77年行政院核定之「興建中低收入住宅方案」辦理,民國80年發布實施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,並分別於民國89年及102辦理過通盤檢討,現行計畫為民國102年11月18日公告發布實施「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(第二次通盤檢討)(第一階段)」;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:「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,不得隨時任意變更。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,依據發展情況,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。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,應變更其使用…。」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迄今已屆6年,達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規定,且因應時空變遷、環境條件、政策方向調整,原有都市計畫內容除應配合現況發展檢討調整因應外,更應符合未來發展需求予以修正。….more |